正如律师有诉讼与非诉,刑事与民商,以及各专业领域之分,现在的cosplay一般分舞台类和非舞台类,非舞台类cos又主要分服道化摄四个分工板块,即服装,道具,化妆,摄影。既然有不同分工,即便是阿宅也不得不和各类人群打交道,以完成自己想要的cosplay效果,而如今的cosplay相关服务的市场已因此初具规模。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既然出现了市场,那自然也会有法律问题产生。前几年我就遇到了一位淘宝卖家,在我订做了他们家的道具之后,店家直接失联了。由于那次cos的角色是一个全身盔甲的设计,盔甲作为主要道具的缺失,直接让我的cos计划泡了汤(法律上称其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根本违约),而此后店家也一直无法联系到。彼时的我还是一只刚过法考的小萌新,但是凭着初生牛犊不怕虎的愣头青精神,以及行业内其他阿宅律师朋友的帮助,我决定用自己的专业为自己维权。
本文作者业余cosplay作品
对于这类订做的cos道具,淘宝店家一般采用的是定金+补尾款的交易模式,即买家在和店家确认要订做之后,会先付给店家一部分金额的定金,在店家把做好的道具快递寄给买家之后(法律上称为“交付”),再把剩余的价款结清。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对于定金的概念,可能只是“确定商家会做我要的订单的价格”,而在法律上,定金却有一种独特的担保用途:保证合同双方能够履约,如果其中一方不能履约,则需要赔偿另一方等额的定金。在《民法典》生效之前的年代,我国的合同法就对定金罚则有所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这一规定也被保留在了《民法典》合同编中: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有了这条定金罚则,本宅男便有了维权的法律基础——法律不仅能支持我拿回已经付出去的定金,这个鸽子店家还需要额外赔我等额的定金(买方支付+卖方赔偿,故为双倍返还)。此时我还了解到,有其他不少的cos圈同好也在他家订做道具上当,均是付钱之后杳无音信。而且他们尝试报警,但是由于受害人分散在全国各地,单个受害人报警的金额并不能引起警方的重视,可以说从刑事角度追究店家的法律责任并不现实。在和他们商量之后,更加坚定了我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决心。
然而法律行业一直有个共识:理论和实务的差距,好比天空与大地,一边是头顶璀璨的星空,一边是脚下现实的土壤。仅仅知道法律上有定金罚则,可不能直接帮助我维权。对此,还需要用到法律中关于如何打官司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正所谓要告状也需知道衙门大门朝哪儿开,对于我这样的案子,并不是每个法院都能去起诉的(法律上对法院管不管、哪家法院管这案子,称为“管辖”)。《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如何选择管辖法院有专门的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对于在淘宝这一类网上平台发生的法律纠纷,国家还专门设立了互联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因此,最后我将所管辖的法院锁定淘宝所在地的杭州互联网法院。
进入法院并注册好账户后,还需要选择案由。对于彼时刚过法考的我,以及相当一部分新手律师来说,案由的选择经常是一个头晕目眩的过程,而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界面非常友好地提供了案由选择的指导:
就我遇到的淘宝买东西商家不发货的问题,最终选择的则是“民事诉讼-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明确了管辖法院和案由,下一步则是需要填写原被告信息。这可不是随便填一个淘宝商家名称或者QQ号就能解决的,《民事诉讼法》上对被告的要求是“有明确的被告”,而在实务中,往往需要提供个人(法律上叫做自然人)的身份证信息及联系电话。而自然人身份证也需要有照片一类的证据。对于这个素未谋面的淘宝卖家,这时候就需要联系淘宝客服,向他们解释其中的问题(淘宝为了避免自己被告,有时候还会需要你提供一个书面申请,明确放弃起诉淘宝的权利),并要求调取卖家的真实信息。
如果为了保险期间,还可以据此邮件,向公安局申请调取被告的身份信息,我当时就联系其他律师朋友进行了双保险。
接下来便是起草诉状和整理证据啦。结合现在的律师工作体验,其实上面洋洋洒洒这么多都只是开胃菜。如果是律师参与的案件,这才是真正考验技术的时候。首先,虽然法律规定了定金罚则,但并不是下单时每一分定金都能要求双倍返还的——无论是之前《合同法》还是现行《民法典》,都规定了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就是总价100元的商品,即便交易时买家交了50元定金,也只有20元是真正具有法律上的定金效力的。要求返还时,也需要分两步分析:首先50元中的20元作为定金双倍返还,即返还40元;而剩下的30元自然不是作罢了,由于对方根本违约,构成了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因此按照原金额而返还。也就是买家最终可以从违约的店家手中拿到40+30=70元。其次,法院对于证据也有严格的要求,只是简单提供一个淘宝页面对于法官来说自然无法明白发生了什么(这年头网上吃个瓜不还经常出现反转再反转么)。对于证据,法律上的要求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当时是QQ上联系的卖家,然后在淘宝上下了单。那么提供有关被告的证据时,除了上文提到的身份信息,之前申请淘宝公开身份信息的邮件(证明这个淘宝卖家就是这个人)、淘宝店家在淘宝页面上留下的QQ号(证明我聊的这个QQ号是店家的QQ号),都需要作为证据,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最终上传的证据前面,需要添加一页证据清单,以便法官了解提交的证据:
当然,并不是每件事情都能有充分的证据形成证据链,就像这次的店家没有发货,没有的东西要如何证明呢?这种情况就需要在之后开庭时双方互相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了。有时候没有证据并不意味着你就是弱势的一方,店家也需要提供顺丰单号一类的交货证据,才能证明自己完成了交付义务。而面对这个都不愿意和我联系的淘宝卖家,我基本判断他无法提供什么有效证据。我在与其他上当coser的沟通中了解到,卖家甚至连电话都联系不上很久了。此时我基本判断,卖家大概连开庭都不会出现了(对于这种没有道德又缺乏法律知识的人来说,可能还在窃喜“只要我不冒头,你就拿我没办法”),那么更不存在什么质证辩论了。而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给与了出庭的一方一项特殊权利: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实务中,被告缺席判决的情况下,只要原告的请求合法、证据确凿,基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在之后的工作中我意识到,这一些判断和分析,都是体现律师职业价值的诉讼策略。虽然并不一定体现在律师的诉状和辩论中,但对于案件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整理完诉状(最基础款的格式百度就能得到)和证据,在互联网法院的页面上只需要像上传邮件附件一样把word或pdf格式的诉状、整理成图片格式的证据等文件上传即可。由于有了前期详尽的分析和准备,后续在互联网法院的开庭,只要有个电脑和摄像头就能完成。虽然电视剧中经常有律师口若悬河、唇枪舌剑的表演,但现实中的开庭,其实真的更像是视频聊天。开庭当天被告不出所料没有出现,而我作为原告把相关的法律条文告诉法官,再把证据中相关的信息进行提示,法官在核对法条和证据属实后便结束了庭审。即便在后续的工作中,遇到的大部分开庭,也很少有两边吵得面红耳赤的,更多的时候是大家坐下来根据已有的证据和法条摆事实、讲道理。
接下来便是开开心心等判决书啦。至此,诉讼的流程全部进行完毕了,而本宅男维权的故事还在继续,毕竟那种鸽子店家,即便法院判我胜诉,他也是不会乖乖把钱吐出来的,这时候就进行到了下一个环节,也是让无数律师头痛的环节——执行。
虽然都在法院系统中,但是执行与立案、诉讼却分属不同部门。一般法院分为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庭。前两者关系相对接近,而执行则是需要重新“执行判决”这件事进行立案。即便在互联网法院,执行平台和诉讼平台也有着不同的域名:
此处除了上传判决书告知法官需要执行的案件信息,还需要向法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不然法院也不知道哪儿有钱可以执行。当时我提供的就是那个淘宝卖家的淘宝店铺和支付宝信息,而互联网法院比较有特色的是还能提供电子悬赏令,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寻找被告财产。实务中,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往往并不容易,但是对于当时的我来说,即便最后无法通过执行财产获得维权,法律还提供了另一项救济:失信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自然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比如乘坐火车购买二等座以上座位和入住星级以上酒店)将受限,而他的淘宝店因为信用问题也会受到影响。除了个别老赖,这一措施对普通人的影响还是相当大的。在提交了判决书和被执行人信息立案之后,不久我就在网上查到了那个卖家的失信信息。
此时的故事还没有完全结束。肯定有阿宅好奇,那个卖家不是骗了很多人吗,那些人的钱要回来了吗?还真别说,其中就有一位COSER小伙伴也希望通过民事诉讼来进行维权,比较可惜的是她当时没有通过淘宝下单,而是直接QQ沟通+支付宝转账。对于这样的交易,杭州的互联网法院是无法管辖的(经过尝试,广州的互联网法院目前也不将这一交易视为发生在广州,也拒绝管辖)。可是别忘了,法院管辖可不止一处,还记得前面我怎么引用的吗?“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错,被告住所地,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于是我们就按照公安调取的被告身份证信息(伏笔终于收回了),向那个卖家所在地的初级法院提交了诉讼。由于是疫情期间,我们还申请了和互联网法院同样形式的远程视频开庭。于是在又一次毫无悬念的视频开庭(我只进行了出谋划策,那位小伙伴甚至自己作为原告就把庭审完成了,鼓掌!)后,她目前也在申请执行啦~